聲請延長履行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消債聲字,105年度,8號
KSDV,105,司消債聲,8,201605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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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 劉庭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債 權 人 匯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
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,應予延長五個月(即自一百零五年四月起至一百零五年八月止共5個月停止履行,自一百零五年九月起開始履行)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因懷孕生產,而向工作單位聲請留職停薪 (自民國105年4月起至105年8月止)獲准,是該5個月期間無 收入,無法按期履行更生方案,爰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 限。
二、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,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,致履行顯有困難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,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



第1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預產期於105年5月17日,因須待產及產後休養 ,經任職單位准予自105年4月15日至105年8月15日留職停薪 5個月,上開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長庚紀念醫院產檢紀錄表 及聲請人任職單位出具之留職停薪證明為證,客觀上其於待 產及其後休養期間,自無法正常工作,而將導致收入減少, 自應認本件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更生方 案顯有困難。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 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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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匯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