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5年度,343號
KSDV,105,司拍,343,201605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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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343號
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代 理 人 陳麗芳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冬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坐落於高雄巿鳳山區過埤段412-10地號及鳳山區過埤
  段644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。(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、抵
  押權人、債務人之完整姓名)
二、相對人張冬蘭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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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