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43號
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代 理 人 陳麗芳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冬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坐落於高雄巿鳳山區過埤段412-10地號及鳳山區過埤
段644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。(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、抵
押權人、債務人之完整姓名)
二、相對人張冬蘭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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