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37號
聲 請 人 林秋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麒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陳麒友所有之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00○0000
地號土地及座落其上169建號建物之第「一」類最新登記謄
本到院供辦。(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
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)。
二、相對人陳麒友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籍
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
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