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30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孫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前鎮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(
權利範圍:1分之1)暨其上615建號(權利範圍:全部)最
新土地、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。(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
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、債務人
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姓名、地址。)
二、相對人李孫玉、債務人李宥陞、李權峰、黃明進最新之戶籍
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
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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