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5年度,330號
KSDV,105,司拍,330,2016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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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330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孫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前鎮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(
  權利範圍:1分之1)暨其上615建號(權利範圍:全部)最
  新土地、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。(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
  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、債務人
  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姓名、地址。)
二、相對人李孫玉、債務人李宥陞李權峰黃明進最新之戶籍
  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
  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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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