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77號聲 請 人 蔡沈雪櫻上聲請人蔡沈雪櫻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( 台端檢附為 影本) 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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