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5年度,277號
KSDV,105,司催,277,2016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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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277號
聲 請 人 蔡沈雪櫻
上聲請人蔡沈雪櫻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( 台端檢附為
  影本) 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5   月  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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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