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9184號
KSDV,105,司促,9184,201605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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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9184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代 理 人 何新台
債 務 人 陳炳榮
債 務 人 陳炳達
債 務 人 陳姿樺
一、債務人陳炳榮陳姿樺應於繼承案外人陳淑之遺產範圍內
 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零伍拾玖元,及其中新
  台幣壹萬伍仟參佰陸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,並
 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  定有明文。經查,債權人以原債務人陳淑積欠其信用卡費
  ,債務人陳炳榮陳炳達陳姿樺為原債務人陳淑之繼承
  人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陳炳榮陳炳達陳姿樺發支付命令
  ,惟債務人陳炳達業已拋棄繼承,此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
  法院民國105 年5 月9 日高少家美家司雲104 司繼字第4328
  號函附卷可稽,則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炳達聲請之部分,於法
  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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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