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82號
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弈廷、侯吟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債務人陳弈廷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侯吟臻及法定
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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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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