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6282號
KSDV,105,司促,16282,201605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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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82號
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弈廷侯吟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債務人陳弈廷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侯吟臻及法定
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
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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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