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80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債 務 人 余萬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參佰玖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余萬益於民國98年11月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
信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
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
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。欠款本金為
新臺幣244392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3月28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。
(二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
帳合計新臺幣244392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
項消費款外,另應給付利息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
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
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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