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6178號
KSDV,105,司促,16178,201605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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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6178號
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
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慕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正聲請狀貴院院章。(聲請狀內院章未用印)
二、債務人劉慕恩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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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