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6112號
KSDV,105,司促,16112,201605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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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6112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陳玉廷
債 務 人 莊德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零壹拾肆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 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
 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
  新台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
  金,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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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