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984號
債 權 人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
代 理 人 劉昱伶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得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請求自民國104年9月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。
三、債務人尚得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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