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871號
KSDV,105,司促,15871,2016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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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871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
債 務 人 劉杰安(原名:劉清吉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壹佰柒拾叁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玖佰柒拾元,自民國九十一年四
 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、另聲請人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【下
  稱「滙豐(台灣)」】業於民國(下同)99年05月01日依企
  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,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
  營業、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  司。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
  第00000000000號函令,核准在案。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
  8條之規定,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
  ,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。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
  ,特此敘明。
  (二)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,並持有債權人
 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,卡號0000000000000000/00000000000
  00000,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313173元整,自最後一
  次消費繳款日,民國91年4月27日迄未清償。案經債權人數
 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未獲全數清償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
  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  (三)、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:各筆循環信用之
  計算,係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
  款入帳日起,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
  款結清之日止﹝元以下四捨五入﹞。另正、附卡持卡人間依
  申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條款第三條約定,互負連帶
  責任,就前項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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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