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863號
KSDV,105,司促,15863,201605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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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86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債 務 人 陳新岩
債 務 人 陳卓秀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肆萬肆仟伍佰柒
  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十點一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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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