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857號
KSDV,105,司促,15857,201605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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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857號
債 權 人 洪見裕
代 理 人 洪吳寶趾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昊勳即宇辰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併具狀增列之。
二、債務人鄭昊勳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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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