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811號
KSDV,105,司促,15811,201605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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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81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代 理 人 林玉娟
債 務 人 韓明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
 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四五計算之利
  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  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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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