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804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陳冠志
債 務 人 趙世章
債 務 人 洪大為
一、債務人趙世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零參拾參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點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
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趙世章
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,由債務人洪大為給付之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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