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766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鍾政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陸拾玖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鍾政光於民國93年8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5年12月
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7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7
23元及費用45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
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,係將每筆
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
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
止。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
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
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
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05年度司促字第15766號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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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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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鍾政光 │自民國096年 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│162846│ │07月19日起 │月31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 │ │月1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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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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