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766號
KSDV,105,司促,15766,201605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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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766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鍾政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陸拾玖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鍾政光於民國93年8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  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 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5年12月
 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7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7
  23元及費用45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
 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,係將每筆
  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
 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
  止。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
  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
  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
  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05年度司促字第15766號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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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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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鍾政光  │自民國096年 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162846│     │07月19日起 │月31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月1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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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