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702號
KSDV,105,司促,15702,2016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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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702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
債 務 人 林傳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捌拾肆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九點六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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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