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643號
KSDV,105,司促,15643,2016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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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64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債 務 人 侯永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參萬玖仟捌佰零玖元,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
 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
 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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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