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68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債 務 人 林榮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零伍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榮樹於民國095年08月10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
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
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
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遲延利息。
(二)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
合計新臺幣37505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
外,另應給付自民國10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
未清償,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
規定。狀請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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