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150號
KSDV,105,司促,15150,2016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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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15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郭傳禮
債 務 人 郭榮杰
債 務 人 簡莉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捌拾捌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郭傳禮(原名:郭效呈)於就讀義守大學時,邀同郭
  榮杰、簡莉穎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
  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,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
 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,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
  貸款,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5月27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
  ,自民國105年01月27日即未付本息,依借據之約定,債務
  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無須由債權人
  事先通知或催告,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,現債務人已逾多
  期未給付本息,迄今尚結欠本金58,388元(利息、違約金另
  計),屢經催討,均未予照辦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150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郭傳禮(原 │自民國104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69%   │
│  │58,388│名:郭效呈│2月27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)、郭榮杰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、簡莉穎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郭傳禮(原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58,388│名:郭效呈│1月28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)、郭榮杰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、簡莉穎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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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