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115號
債 權 人 吳國明即百達企業工程行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梅香即原邦企業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正確之債務人(依提出之統一發票所載,買受人為原邦
工程有限公司,非徐梅香即原邦企業工程行)。
二、表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(如非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,
應併釋明其依據)。
三、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(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,即足以確認
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