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023號
債 權 人 張朝盛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正確請求金額為何?(所附之支票10張影本總計金額應
為新台幣8,501,000元)
二、債務人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
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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