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4915號
KSDV,105,司促,14915,201605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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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4915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白明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相對人白明柔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
   卡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  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、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   國10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4月10日止未受
   償之循環利息1037元及費用12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
  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"各筆循環信用
   利息之計算,係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
  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
  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。",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
   一日。
  ㈡緣相對人白明柔於民國104年4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
   惠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   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 民國10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4月10日止未受
   償之循環利息862元及費用729元。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
  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"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
   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
   算至結清之日止。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
   遲延給付時,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,按借款本金餘額
   依年利率20%計算遲延利息。"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白明柔  │自民國 105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四│
│  │1369元│     │04月 11日  │      │點七九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白明柔  │自民國 105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20815 │     │04月 11日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白明柔  │自民國 105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五點│
│  │78772 │     │04月 11日  │      │九九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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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