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915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白明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相對人白明柔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
卡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、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國10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4月10日止未受
償之循環利息1037元及費用12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
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"各筆循環信用
利息之計算,係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
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
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。",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
一日。
㈡緣相對人白明柔於民國104年4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
惠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0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4月10日止未受
償之循環利息862元及費用729元。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
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"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
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
算至結清之日止。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
遲延給付時,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,按借款本金餘額
依年利率20%計算遲延利息。"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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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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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白明柔 │自民國 105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四│
│ │1369元│ │04月 11日 │ │點七九 │
│ │ │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白明柔 │自民國 105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20815 │ │04月 11日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白明柔 │自民國 105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五點│
│ │78772 │ │04月 11日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 │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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