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訴字,104年度,150號
PCDV,104,家訴,150,20170817,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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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家訴字第150號
原   告 卞鳳鳴
      卞玉妹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
      羅子午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夏元一律師
被   告 卞鳳山
      卞鳳奎
      卞秋香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律師
      廖修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 日所
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 之權利範圍「202/1000000 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202/100000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 亦準用之,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4 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盧佳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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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