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4764號
KSDV,105,司促,14764,201605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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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64號
債 權 人 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
代 理 人 吳志遠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振豪阮夢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莊東龍之繼承人是否向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
  居所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。
二、債務人莊振豪阮夢霞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 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請釋明請求標的⑵之違約金收取期數逾契約約定之依據。(
  依所附信用貸款約定書第7條規定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
  收九期,又契約所載之九期,是否為九個月)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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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