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64號
債 權 人 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
代 理 人 吳志遠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振豪、阮夢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莊東龍之繼承人是否向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
居所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。
二、債務人莊振豪、阮夢霞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請釋明請求標的⑵之違約金收取期數逾契約約定之依據。(
依所附信用貸款約定書第7條規定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
收九期,又契約所載之九期,是否為九個月)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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