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4693號
KSDV,105,司促,14693,2016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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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4693號
債 權 人 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
債 務 人 吳虹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零壹拾參元,及
  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零柒元,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
 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
 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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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