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4556號
KSDV,105,司促,14556,2016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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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56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
債 務 人 吳進貴
債 務 人 陳賢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玖萬肆仟零陸拾參元
  ,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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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