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4407號
KSDV,105,司促,14407,20160513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07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黃泰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伍拾叁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黃泰富於民國87年6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  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 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1年9月起
 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4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403元
  及費用11294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 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,係將每筆「
 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
  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
  。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
  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
  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
  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表:105年度司促字第14407號利息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泰富  │自民國092年 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71556 │     │04月10日起 │月31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月1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