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79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邢銘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柒仟捌佰捌拾捌元,及
其中⑴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玖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
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,
⑵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壹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,⑶新
台幣壹萬柒仟玖佰參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㈡新台幣貳仟
肆佰陸拾壹元,及其中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玖元,自民國一
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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