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4354號
KSDV,105,司促,14354,201605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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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54號
債 權 人 伍再發
債 務 人 張麗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參仟肆佰玖拾捌元,
 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  定有明文。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
  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
  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
  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民法第22
  9 條第2 項亦有明定。經查,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新台
  幣323,498 元,並簽發同額之支票,惟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
  為由,聲請發支付命令。惟債權人未提出退票理由單,亦未
  提出約定清償期之證明文件,經本院民國105 年5 月12日裁
  定命債權人補正,債權人以105 年5 月20日民事聲請(補正
  )狀陳稱,與債務人未簽立借據,支票未於兌現期限內至銀
  行票據託收,無退票理由單等語,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 期間之利息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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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