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保險字,104年度,12號
PCDV,104,保險,12,201708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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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保險字第1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
被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益明 
      陳顗中 
      陳顗文 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保險字第1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
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
佰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靜芳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威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炎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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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