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4261號
KSDV,105,司促,14261,2016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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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4261號
債 權 人 陳雀
債 權 人 張俊國
債 權 人 陳俊崗
債 權 人 張月娟
債 權 人 陳月妙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藍福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之影本到院。
二、台端等人請求之依據為何?如係依繼承關係,則請提出原債
  權人張東波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資
  料到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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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