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261號
債 權 人 陳雀
債 權 人 張俊國
債 權 人 陳俊崗
債 權 人 張月娟
債 權 人 陳月妙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藍福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之影本到院。
二、台端等人請求之依據為何?如係依繼承關係,則請提出原債
權人張東波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資
料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