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4259號
KSDV,105,司促,14259,20160523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4259號
債 權 人 郭南進
債 權 人 謝宜燕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和復、繫情集團、張曼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二、債務人繫情集團所指為何?若為公司,則請詳列公司正確名
  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。
三、依台端提出之契約書,台端與債權人謝宜燕之契約各自獨力
  ,則台端與債權人謝宜燕各請求之金額為若干?又如台端受
  債權人謝宜燕之委任,請一併提出委任狀。
四、承上,契約之相對人為山寬事業有限公司,則台端對債務人
  張曼瑜請求之依據為何?
五、台端僅提出張和復所簽發,受款人為郭南進,面額新台幣77
  1,000 元之本票,則台端對債務人張和復請求逾新台幣771,
  000 元之依據為何?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