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259號
債 權 人 郭南進
債 權 人 謝宜燕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和復、繫情集團、張曼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二、債務人繫情集團所指為何?若為公司,則請詳列公司正確名
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。
三、依台端提出之契約書,台端與債權人謝宜燕之契約各自獨力
,則台端與債權人謝宜燕各請求之金額為若干?又如台端受
債權人謝宜燕之委任,請一併提出委任狀。
四、承上,契約之相對人為山寬事業有限公司,則台端對債務人
張曼瑜請求之依據為何?
五、台端僅提出張和復所簽發,受款人為郭南進,面額新台幣77
1,000 元之本票,則台端對債務人張和復請求逾新台幣771,
000 元之依據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