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4100號
KSDV,105,司促,14100,201605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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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00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代 理 人 陳麗芳
債 務 人 張冬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陸拾伍萬零玖佰肆拾伍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佰貳拾柒元之違約金,並
 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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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