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07號
債 權 人 簡麗淑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秀玉、陳昱佑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次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;訴訟上和解成立者,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。而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;法院調解成立者,與訴 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、 第400條第1項、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本院105年度司雄附民移 調字第153號調解成立在案,已具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, 得為強制執行名義,有調解程序筆錄影本在卷可稽。揆諸前 揭說明,債權人依該調解程序筆錄聲請對債務人許秀玉、陳 昱佑發支付命令,洵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