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975號
債 權 人 葉修豪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繫情集團山寬事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和復間請
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債務人確切之名稱及統一編號為何?(係究為繫情集
團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,抑為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,並
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
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
略)
二、請釋明張和復應負本件給付義務之依據,並提出證明文件影
本。
三、請提出聲請狀繕本一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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