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3975號
KSDV,105,司促,13975,20160510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3975號
債 權 人 葉修豪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繫情集團山寬事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和復間請
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債務人確切之名稱及統一編號為何?(係究為繫情集
  團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,抑為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,並
 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
  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
  略)
二、請釋明張和復應負本件給付義務之依據,並提出證明文件影
  本。
三、請提出聲請狀繕本一件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