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922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永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權讓與後經合法通知予債務人之通知及其證明文件,「如
郵局存證信函及其回執」到院供辦(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法律
座談會第4號參照)。
二、債務人洪永賢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籍
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
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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