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3543號
KSDV,105,司促,13543,2016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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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43號
債 權 人 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
債 務 人 郭寶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伍仟零玖拾陸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
  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5   月  6  日
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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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