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3520號
KSDV,105,司促,13520,201605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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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20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葉美伶
債 務 人 林耀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肆萬伍仟零貳元,及其中新
  台幣肆萬肆仟玖佰零貳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
  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
  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
  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
 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  之利息;⑵新台幣玖萬捌仟陸佰伍拾玖元,及其中新台幣捌
  萬柒仟參佰捌拾陸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
 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
  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5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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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