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3394號
KSDV,105,司促,13394,201605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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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3394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
債 務 人 吳雅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,及自
 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、查案外人吳雅惠於民國102年8月30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
    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,嗣於民國
    103年1月30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案外人郭明勝,又嗣於
    民國103年2月4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,後債務人
    又於民國103年2月11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
    為0000000000門號。
  ㈡、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
    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、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
    務,嗣於民國103年2月11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
    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,嗣於民國104年1月11日申請將
    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,嗣於民國
    104年6月3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
    000門號。
  ㈢、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,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
   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
    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
    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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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