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3390號
KSDV,105,司促,13390,201605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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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3390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
債 務 人 林呈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零伍元,及自支
 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查案外人柯進義於民國103年4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
  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,嗣於民國103年5
  月5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。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5月5
  日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
  電話服務。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,迄今仍積欠債權
  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,經債權人多次催
  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
  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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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