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3355號
KSDV,105,司促,13355,201605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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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335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陳冠銘
債 務 人 陳順道
債 務 人 陳萬瑞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玖佰柒拾肆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陳冠銘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,邀同債務人
   陳順道陳萬瑞珠為其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
   款,金額新臺幣449691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
   成(或退、休學)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。
  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
   付逾期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
   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逾期
  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㈡惟債務人陳冠銘自104年10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,
  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40974元,及詳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
   及違約金,迭經追討無效,依借據之約定,借款人逾期不
   繳付本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
   償全部借款本息。另債務人陳順道陳萬瑞珠既為連帶保
   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釋明文件:借據、利率資料、放出查詢單各壹份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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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