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3323號
KSDV,105,司促,13323,201605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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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3323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
債 務 人 鄭暉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
  ,及其中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捌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
  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
 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月計付新台幣貳佰玖拾捌元之遲延違約金;⑵新台幣參拾
  壹萬陸仟陸佰陸拾玖元,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玖佰零
  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
 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之遲延違約金,
 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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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