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323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
債 務 人 鄭暉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
,及其中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捌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
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月計付新台幣貳佰玖拾捌元之遲延違約金;⑵新台幣參拾
壹萬陸仟陸佰陸拾玖元,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玖佰零
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
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之遲延違約金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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