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3309號
KSDV,105,司促,13309,201605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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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3309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吳坤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,及
  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陸佰壹拾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九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三五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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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