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3129號
KSDV,105,司促,13129,2016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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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3129號
債 權 人 郭貞
代 理 人 蕭郁恬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志航、王淑靜、高萬成高靜芳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。
二、債務人劉志航、王淑靜、高萬成高靜芳最新之戶籍謄本(
 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  )。
三、提出債權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(以明有無更名之事項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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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