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3013號
KSDV,105,司促,13013,201605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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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301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正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億柒仟零肆萬零貳佰參
  拾肆元,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5   月  9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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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