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01號
債 權 人 賴劉日
債 務 人 賴禎一
債 務 人 高寶村
債 務 人 賴國樑
債 務 人 賴國安
債 務 人 胡桂美
債 務 人 賴涵瑋
債 務 人 賴詩雲
債 務 人 賴詩函
債 務 人 賴健誓
債 務 人 賴建智
債 務 人 賴金條
債 務 人 賴美燕
債 務 人 賴美樺
債 務 人 賴金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,
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