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0808號
KSDV,105,司促,10808,20160506,2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08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林仁勇
債 務 人 南玳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謝雅淳

法定代理人 謝俊維
法定代理人 謝俊斌
債 務 人 陳景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參拾柒萬柒仟柒佰陸
  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 105  年  5  月  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南玳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玳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