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游秀足即附帶被上訴人被 上訴人 台杏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歐震福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勞工庭 法 官 謝文嵐不得抗告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茵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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